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多措并举,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6月1日起施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简而言之就是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其本质在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此,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多措并举,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化解行政纠纷渠道不足、方式单一、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重要着力点。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过错的案件,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应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尽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也不是简单下判,而要及时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给出一定时间让其自行纠正,并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
二是在行政审判中重视做好协调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探索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供需适配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探索建立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相衔接的诉前和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树立“行政诉讼无小案”和“大协调”观念,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多做协调工作,促使案件得到和解,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开辟多方参与、多方协力渠道,以推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切实做好诉源治理,把法院定分止争职能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有机结合,建立多元参与协调机制。取得党委、人大支持,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协助做好对当事人释理说法工作;推动“枫桥经验”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借助职能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协助解决不同的行政争议;对于涉及行政执法过程中专业的问题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选择咨询相应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成员,提升整个争议化解过程的纵深度;建立起上下级法院联动和院领导、庭长、承办人三级联调机制,将行政协调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