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依法扣押的吕洪民受贿所得赃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刊发《做错人生选择题 审判长走向被告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一文,披露了吕洪民案的细节。
据介绍,吕洪民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86年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他就一直在法院系统工作,先后任吉林市中院副院长,松原市中院院长,省高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在吉林市中院任职期间,吕洪民勤奋、上进,甚至主动请缨,通过法律手段处理了诸如市殡仪馆转让纠纷、艾滋病群体上访等多起群体性事件,受到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肯定和好评。然而,到松原市中院任院长之后,吕洪民放松了党性修养,没能经常打扫思想上的灰尘,理想信念逐渐发生了动摇。思想上的滑坡让吕洪民在权与法中逐渐迷失。
吕洪民有多年的一线民事审判工作经验,是吉林省仅有的2名全国民事审判业务专家之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极高的法律素养让吕洪民成为了全省民事审判业务的权威。
吕洪民忏悔道:“到松原工作之后,自己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是非观念发生颠倒,逐步违背‘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入党誓言,蜕化成一个变节者。内心的动摇和堕落看似是一刹那的决定,实际上却是一个漫长、痛苦的蜕化过程。‘从善如登,从恶如崩’,荒于政治理论学习和理想信念淬炼,让我的政治定力逐渐丧失,定力越丧失对学习和自我约束就越懈怠,这使我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并快速跌入欲望的深渊。”“失去理想信念使我变成了一具‘躯壳’,在理论中心组和民主生活会上,我发言都变得没了底气,因为我深知自己言不由衷。思想上的变化必然会导致方向性问题,必然会使我走上一条不归路。”
到吉林省高院工作后,吕洪民的思想进一步滑坡,对事物的判断彻底失去了原则,这从他在审委会上的表现就能窥见一斑。他一改此前坚持事实和法律,直言不讳发表意见的风格,多次在审委会上,见院长持与自己相反的观点,便在最后表决时改变最初的表态,把票投给院长支持的意见,让在场的审委会委员无不错愕不已。为此,吕洪民多了个外号——审委会的“骑墙派”。
据文章介绍,强势妻子田某的裹挟也是吕洪民走上贪腐道路的一个主要原因:吕洪民的妻子田某原来是吉林市某高校法学教师,曾兼职律师,后调入长春某学院任教授。调查了解到,吕洪民在松原中院任院长期间,松原中院部分法官为了得到吕洪民认可或者工作失误求得吕洪民原谅,只有一个方法,就是“找田教授”,最后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个方法的有效性,果然田某的进言吕洪民无不悉数照办。
有多人为了案件得到关照,拐弯抹角地通过田某单位领导或同事找到田某,再通过田某安排吕洪民向相关办案单位打招呼。吕洪民共计十余起受贿事实中,更是有多起与田某有关。田某助长了吕洪民的贪欲,裹挟着吕洪民一步步走向贪腐的深渊。此外,吕洪民还受儿子、外甥等亲属请托违规干预多起案件,从民事到刑事,从审判到执行,从省高院到基层法院都有涉及。
随着贪欲的不断膨胀,吕洪民的人生也渐趋错位“脱轨”。从受贿对象范围来看,他从严格限定张随和妻子田某等“圈内人”逐步扩展到圈内人介绍的人。
据介绍,吕洪民曾一度想通过离开现在的岗位来逃避纪法的处罚。他在忏悔书中写道:“走上院长岗位后,我对金钱的欲望愈发强烈,特别是到省高院任职这几年,案件当事人只要是‘圈子’里的人或者是他们介绍的人,送我钱款都照收不误,我自己根本收不了手。然而,怕被查处的恐惧告诉我,只有离开这个岗位才能让我停止。”
2019年6月份开始,吕洪民先后多次向省高院党组提出辞职的请求,自己的办公室也已经收拾干净,但是没有得到组织的批准。因为担心东窗事发,吕洪民长期承受着恐惧的侵袭和折磨。那段时间,吕洪民整日精神恍惚。回忆那段经历,吕洪民说:“2019年下半年有两周时间,我几乎失忆,晚上睡不好,做梦全是混乱的信息,白天在单位对非常熟悉的同事知道是谁,但是叫不上名字,这种情况持续两周后自动缓解了。”后期,吕洪民甚至想过割腕自杀,他的精神压力可见一斑。在经过极度的恐惧、逃避无门的情况下,吕洪民仍然没有选择向组织袒露心扉,投案自首。在得知其主要行贿人李某被组织留置调查后,他多次与其妻子田某串供、“对口型”,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然而这一切不过是他自作聪明。
2020年4月,吕洪民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任上被查。
当年11月11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吕洪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吕洪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诉讼案件;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称,吕洪民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受利益驱使,背离“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律师、案件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司法不公不廉,严重损害法官职业形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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