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虽然内鬼蚊子被处罚,苍蝇依然不怕死,难道你承德双滦区真的是中华的不法之地吗?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发生的一起职务侵占、虚假诉讼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据当事人袁静称,田宪江、田晓梅兄妹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评估等非法手段诈骗、侵占巨额财产,其中田宪江以虚假《转股协议》1470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诈骗近过亿元的公司资产,并非法侵占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收入1300多万。承德市双滦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两年多,但双滦区检察院却通过拒收公安机关案卷、篡改案件性质,致使案件的推进遇到诸多阻碍,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承德市双滦区公安分局早在2021年10月12日和2023年2月19日便已针对田宪江和田晓梅兄妹的职务侵占和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然而,尽管公安机关历时两年多的侦查中已掌握大量证据,案件却因双滦区检察院的干预迟迟未能推进。 其实,2023年1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袁静和田宪江兄妹的这个1470万股权转让款清偿一案的《民事裁定书》中:高院已经撤销一二审的错误判决和停止一切法院强制执行。在第二页最后一行明确指出:袁静可待有新事实能证实其主张后,再行主张权利。第四页第九行高院明确提出:田宪江的债权如能确认。第四页倒数第六行明确指出:田宪江和田晓梅取得公司股权的性质是怎么取得到的。双滦区公安已经围绕这三点深挖深查证实田宪江根本没有出资能力,更不具备出资条件。从2005年公司开始注册成立到2009年公司增资出资以及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手续,都是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田亚江所操做,公司所有注册手续里田宪江本人没参与过任何签字以及对公司无任何出资和投资,他也一概不知。并且也查实田宪江在法院一审二审省高院所有开庭庭审时出具的全是口头证据并无任何一项实质真实性证据,均为虚假证据。并且田宪江勾结双滦区工商档案管理人篡改了2005年到2009年的工商档案。 双滦区检察院不接收公安局侦办案件移交送卷,不予批捕,不追究刑事责任,采信犯罪嫌疑人的说法,更是篡改案件主体标题,把职务侵占改成挪用公款。在双滦区政法协调会上把虚假诉讼诈骗案说成家庭琐碎经济纠纷,对证据采取掐头去尾,偷梁换柱,去伪留真,掩盖事实真相,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裁判,作为检察官最基本的公司和家庭琐事都辨别不了,工商登记管理条例更是不懂,是检察官真不懂法还是故意而为之?

袁静的代理律师称,双滦区公安局在2023年2月19日针对原告田宪江和被告田晓梅的虚假诉讼行为立案侦查,这标志着此案件的刑事调查正式进入实质性阶段。并且高院已经撤销一二审的错误判决和停止一切法院强制执行。但田宪江在此过程中还发表了大量有关“矛盾论”讹言谎语的言论,试图为其行为辩护。田宪江兄妹通过虚假《转股协议》骗取巨额公司资产,其中包括对承德彤源万利工贸有限公司收入的非法侵占。承德市双滦区公安分局在侦查期间发现,田氏兄妹在法院提交的证据严重造假,并且他们还涉嫌篡改工商档案。然而,尽管公安部门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案件在承德市检法系统内部依然遭遇着重重阻力,部分领导甚至涉嫌为田氏兄妹充当“保护伞”。令人担忧的是,双滦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局移交的案件材料后,未予以应有的重视,不但拒绝批捕嫌疑人,还将案件定性为“家庭琐碎经济纠纷”不是刑事犯罪,混淆了案件的真实性质,公安局提交的证据一再被忽视,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乱作为瞎作为,这一系列行为不仅令案件难以推进,也对受害人袁静及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物质伤害。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虚假诉讼犯罪惩治意见:法发【2021】10号,河北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厅司法厅:冀检联字【2021】6号。公安局侦查的证据足以证明田宪江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司法罪等罪。作为检察院、法院本来就应该对该问题进行继续深挖追责,反而省高院的裁定却成了承德检察机关个别领导违法干扰案件的挡箭牌,即故意违背事实,又违背了法律,还是利益的输出?” 法律专家们指出,此案件是典型的拿着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假合同进行的虚假诉讼,被告替原告作伪证的团伙诈骗案。严重干扰司法,这一案件的背后,反映出河北省承德市司法体系中存在的值得深思的深层次的问题。一方面,双滦公安机关恪尽职守,力求依法办案,但另一方面,个别检察人员却因涉嫌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此举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对受害人袁静及未成年孩子的权益造成了极大伤害。

本案的进展也引发了社会对河北省承德市司法体系内部监督机制的关注。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而不是被少数人所操纵成为利益的筹码。公众期待着河北省及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还案件一个公正的结论,也让所有曾遭受冤屈的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正义!法律应该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维权的代价更大,法绝对不能向不法低头!河北省承德市双区不是法外之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犯罪嫌疑人田宪江和田晓梅更不是法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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